因利相聚
犯罪效應呈惡性輻射擴散
非法刷卡套現(xiàn)帶來的高額利潤對團隊其他成員產(chǎn)生了“啟發(fā)”,從而輻射出了更大的犯罪范圍,被告人馬某某就是受“啟發(fā)”對象之一。
2016年6月,沈某某來到湖南省長沙市,聯(lián)系被告人馬某某等人進行招兵買馬,采用分組合作的形式,組建“洗料”團隊。共組織了9人“老李團隊”、4人“大佛團隊”、4人“小胖團隊”等多個“洗料團隊”,負責提供POS機刷卡、并負責提供銀行卡號用于收賬、轉賬、取現(xiàn)。
被告人馬某某在參與犯罪活動并熟悉了相關流程之后,萌發(fā)自己做“料主”的想法。回到深圳市后,與被告人陳某等7人另行組建了犯罪團伙,在網(wǎng)上向其他賣家購買信用卡資料進行復制,后將信用卡帶至香港,交由香港的同伙進行消費或者套現(xiàn)。
至案發(fā)日,該犯罪團伙共對2名被害人銀行卡進行盜刷,盜刷成功金額合計人民幣26萬元。
在此期間,在深圳為馬某某傳遞信用卡信息的被告人周某某(另案處理)知悉上述犯罪過程后,又另行聯(lián)絡了4人(均另案處理),在國際網(wǎng)絡上使用比特幣購買國外人員的信用卡信息,之后寫入空白卡片進行盜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