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規(guī)范了服務與管理,明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fā)放時間和發(fā)放方式,各級機構的核查職責、監(jiān)督管理職責和低保家庭不配合核查的處理措施,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漸退機制。
新《辦法》還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明確了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及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為他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法律后果。
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日前公布了《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并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記者從深圳市民政局獲悉,2019年7月4日召開的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關于調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請示》,經統(tǒng)籌考慮經濟社會發(fā)展形勢、物價消費總體水平、最低工資標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有關因素,深圳擬將低保標準從每月1070元調高至1160元,調整后的低保標準與上海市持平,并列全國第一。新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作者:讀特記者 秦綺蔚 通訊員 常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