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深圳新聞網首頁>原創(chuàng)新聞>

張玲說法|航旅縱橫APP默認開啟陌生人社交,這波操作真險!

條評論立即評論

張玲說法|航旅縱橫APP默認開啟陌生人社交,這波操作真險!

分享

李瑤律師特別提醒大家要謹慎上傳個人信息,特別是要求手持身份證拍照的網站或軟件。一旦發(fā)現自己的信息被泄漏,要注意保存、收集證據,并及時報警,以避免或減少給自己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關注網絡熱點,直面網友關切。張玲說法,聯手深圳市律師協會,請來深圳專業(yè)律師,從身邊網事入手,讓法律好懂好用,做你身邊的法律智庫。歡迎你把更多的法律案例和困惑告訴我們,我們請律師來解答。(電話:83521468,傳真:83911897,郵箱:zhangl@sznews.com )

微博網友@喜樂喜囍頁面截圖。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19年9月26日訊(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記者 張玲)“航旅縱橫”APP,最近因為一個舉動被用戶質疑泄露個人隱私。9月21日,微博網友@喜樂喜囍發(fā)微博稱,這款APP默認開啟“允許他人與我進行私聊”,在用戶選座后,陌生人可以查詢到自己的名字和頭像。該博主將陌生人騷擾的頁面截圖發(fā)上了微博,引發(fā)網友熱烈討論,在其個人話題下,有評論1301條,轉發(fā)4807次。

記者注意到,航旅縱橫的官微也在博主的話題下做了解釋:

 【航旅縱橫】小橫解釋下:1.該功能是默認關閉,在本人沒有開通虛擬身份前,他人無法看到2.當用戶開通虛擬身份時,會提示虛擬身份用于與他人互動。用戶需要自己填寫昵稱等虛擬信息,虛擬身份開通后,只有用戶填寫的虛擬信息是對外可見,而本人的真實信息其他人無法看到3.用戶可隨時修改、刪除虛擬身份,關閉該功能。

但大部分網友對上述解釋并不買賬。有網友表示自己就是APP的用戶,確實是默認開啟的。有人說,公開用戶隱私需要得到授權,不能用”默認公開可自行關閉”這樣的態(tài)度敷衍了事。還有人認為,航旅縱橫的默認開啟“這做法就很蠢”。

航旅縱橫是中國民航的唯一數據服務公司,除春秋航空外的所有中國航空公司都使用航旅縱橫提供的離港、訂座系統(tǒng)服務。此后還有媒體記者報道稱,要注銷這個APP的帳號還需要手持證件照片拍照上傳。

本期的張玲說法,我們邀請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的李瑤律師,為我們解讀一下航旅縱橫用戶對隱私泄露的擔憂是否杞人憂天,如果真的存在風險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這款app默認開啟用戶允許他人與自己私聊,如果用戶要注銷賬號還需要手持證件照片拍照上傳,是否涉嫌侵犯用戶隱私?這些做法存在什么法律風險?

李瑤律師告訴記者,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正式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加以保護。而201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利用網絡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民法總則》延續(xù)了《侵權責任法》和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民事權利加以規(guī)定。

 《民法總則》第110條第1款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李瑤律師介紹說,司法實務中,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主要從以下四個要件予以認定:

1、受害人是否存在隱私權被損害的事實;

2、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的行為;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的行為;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的行為均可歸為侵犯隱私權范疇。

“綜上,若航旅縱橫平臺方的行為符合以上構成要件,則涉嫌侵犯用戶隱私權?!?/p>

“另外,要求用戶手持證件照拍照上傳的做法,建議用戶一定要謹慎操作。通過該操作,平臺方可收集到用戶更多個人信息。從各地警方破獲的案件來看,有人用非法獲得的照片牟取巨額利益且已形成了黑色產業(yè)鏈。(用戶的)這些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用于辦理借貸或信用卡等?!?/p>

李瑤律師特別提醒大家要謹慎上傳個人信息,特別是要求手持身份證拍照的網站或軟件。一旦發(fā)現自己的信息被泄漏,要注意保存、收集證據,并及時報警,以避免或減少給自己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圖為www.12377.cn 首頁截圖。


記者:相關的app用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李瑤律師的建議是,app用戶出現權利被侵害時,首先,應及時聯系app所有權人或提供方,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刪除相關信息,停止使用、收集個人信息等,同時注意收集和保留對方侵權的證據,若對方不同意協商解決,可以向公安部門、互聯網管理部門、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行業(yè)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李瑤律師提供了舉報的渠道:國家網信辦所屬的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專職接受和處置社會公眾對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舉報,舉報熱線為“12377”,網址為www.12377.cn。

“以上方式若均得不到解決或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委托律師維權,向專業(yè)的律師咨詢相關的解決方案,如委托律師向平臺方發(fā)律師函進行警告,也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p>

記者:層出不窮的軟件以各種功能吸引用戶,但隱藏的格式合同又給用戶埋下了地雷。一旦發(fā)生糾紛,用戶是否只能吃啞巴虧?

回復: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謂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平臺方提供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對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的條款,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并應按照用戶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解釋說明。

作為平臺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若存在合同法規(guī)定之無效情形或提供合同內容存在免除平臺方責任、加重用戶責任、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均是無效的,對用戶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若其用戶協議存在未經用戶許可強行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甚至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的情況,并將此侵權行為以用戶協議的方式轉嫁給用戶,很明顯是在推卸責任。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除此以外,我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均明確應禁止企業(yè)濫用公民個人信息,對利用違法協議濫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依法嚴懲,不能讓企業(yè)的違法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大行其道。

依據《網絡安全法》第64條之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另外,本法第74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的話前有ZAO換臉軟件,后有航旅縱橫悄悄開啟陌生人社交功能。對于這些APP隨便收集用戶信息,不經授權就默認開啟共享信息的行為,違法成本是不是仍然太低?用戶遇到這種情形即使將平臺告了,處罰仍不足以讓它有任何肉痛的感覺,這才是我們對此類涉嫌侵犯隱私的事件必須時刻提高警惕的原因。                        

             

 【關于李瑤律師】

李瑤律師

李瑤,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曾在愛普生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任職法務和互聯網金融公司任職法務主管,擅長公司股權結構設計、股權融資、風險控制、公司合規(guī)和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務以及各類民商事糾紛、經濟類犯罪法律服務。加入律師事務所后,辦理過大量民間借貸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離婚糾紛、買賣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民商事糾紛案件;也辦理過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為知名企業(yè)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編輯:何暢]